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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法院书记员贪111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50元都不放过

2021-07-11| 发布者: 小店信息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黄晓龙侵吞111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判决书,近日在多个微信公号、律师微信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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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黄晓龙侵吞111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判决书,近日在多个微信公号、律师微信群中热传。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这份判决书形成于2020年12月28日,判决书载明,黄晓龙是梁平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累计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11笔,共计1089261元。

这111笔侵吞款项中最少一笔是50元执行费,黄晓龙均占为己有。案发后,黄晓龙在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缴案款1098840元后,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梁平区监察委投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黄晓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21年7月9日,一位知情人士称,一审判决后黄晓龙并未上诉。

聘用制书记员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判决书载明,黄晓龙是梁平区人,生于1988年1月18日,大学本科文化,2010年4月,他与梁平县(注:梁平县2016年12月撤县设区)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到该院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2013年1月起任该院执行局聘用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整理、归档、代领代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黄晓龙将从梁平区(县)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上代领出、应该上缴至国家财政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案款共计1089261元侵吞。

判决书显示,黄晓龙共计侵吞111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第一笔发生在2015年3月16日,他在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1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70元,于同年4月16日上缴50元,将其余120元占为己有。

最后一次侵吞,是在2020年3月24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88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4300元,于同年6月5日上缴12400元,将其余11900元占为己有。

黄晓龙涉及的111笔侵吞款项中,他侵吞最少的是2017年1月10日代领(2016)渝0228执恢442号案件执行费时,将50元执行费占为己有。

涉案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18年10月24日代领(2016)渝0228执536号案件时,黄晓龙将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64200元占为己有。

此外,黄晓龙还曾分别在2016年3月21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9日同一天3次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其中,2019年10月9日,黄晓龙3次侵吞的金额分别为281.5元、75元、75元。

犯贪污罪获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至13日期间,黄晓龙向重庆市高院账户退缴案款1098840元。同年7月14日,黄晓龙主动到梁平区监察委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晓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因为黄晓龙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可以从轻处罚;黄晓龙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万州区法院根据案件证据,认为公诉机关万州区检察院提出判处黄晓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并根据黄晓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黄晓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已缴纳)。

知情人7月9日称,对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黄晓龙并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黄晓龙的刑期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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